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配备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不足
(《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要点(2020年版)》规定:至少3台)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六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煤矿防治水细则》
第五条第一款 责令暂时停产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移送相关部门,建议暂扣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煤矿处五十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负责人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九条第二项;《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的矿井未至少配备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不足(《煤矿水害防治监管监察执法要点(2020年版)》规定:至少2台)
《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五条第一款 责令立即消除事故隐患或者限期 消除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井下探放水未采用专用钻机或使用煤电钻探放水的。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三十九条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负责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井下安装钻机进行探放水前,未加强钻孔附近的巷道支护。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
井下安装钻机进行探放水前,未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者责令限期达到要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